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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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期刊
台灣急診醫學通訊
第一卷第四期 頭部外傷之空中救護運送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急診醫學科 前言 在中華民國,主要之空中轉診服務以離島轉至本島治療為主,於民國91年10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醫療團隊執行「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之計畫,開始24小時全天候提供空中轉診審核之專業人力及單位,至今已16個年頭,平均每年提供兩百多次空中轉診服務(審核中心成立前,每年成長至340次),轉診審核通過率接近90%(審核中心成立前,轉診通過率為100%)1。 空中轉診之濫觴與法規1 我國因有多處離島區域醫療資源落後於台灣,人力不足或設備不足,當發生急重症無法診斷治療時,只能靠空中轉診獲得醫療照顧。於民國86年訂立法規「空中救護適應症」 (表1),並使用創傷指數 (表2)評估病人。並於民國91年10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醫療團隊執行「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之計畫,後於民國95年由原「全國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試辦研究計畫」正名為「行政院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研究計畫」,並於102年更名為「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近五年之空中轉診數目較成立之前有所減少(表3)。 表1 空中救護適應症
表2 創傷指數
表3 「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101年至105年之申請與核准人數
空中轉送頭部外傷病人之原則與禁忌症 根據台灣之法規 (表4)和美國空中轉診原則 (表5)3,如果病人在原醫療環境下無法獲得治療,且迫於時效性,不使用空中轉診,將會影響病患生命安全,這時須使用空中轉診。在這個條件下,可以發現在台灣本島大部分有公路的區域,救護車都可以比直升機快到達現場,其實並沒有空中適應症,因為道路運送之速度比啟動空中轉診還快,反而應該藉由路面轉送快速運送病人,大部分會用到空中轉診的都是離島病人或是山區病人3。 符合適應症之情況下須排除禁忌症,根據PG Teichman4 於2007年提出國際航空醫療撤離原則 (表6),最主要的絕對禁忌症有三個:飛機駕駛覺得有飛安問題、病人已處於瀕臨死亡的情況、飛行有可能造成傳染性散播、病人有傷害機組人員或是醫療人員的可能性。在頭部外傷的情況下,有傳染性散播疾病或是病人傷害機組人員的機率相對是低的,因此最需要評估的其實是飛安因素,在台灣就是天氣因素為主。另外,若即使空中轉送,病人也必然死亡,則空中轉送是不應該執行的。 相對禁忌症的部分,表6中亦列出與頭部外傷相關之內容。若為離島潛水後之頭部外傷,應擔心減壓症而考慮不使用空中轉診。有空氣栓塞或是氣腦的病人,亦應考慮不使用空中轉診。另外嚴重的病情,例如心跳停止、嚴重心律不症、心衰竭肺水腫、心肌梗塞、急性氣喘發作、慢性阻塞性肺病合併急性發作,因空中轉診時沒有足夠之醫療設備,應先穩定再轉診,若無法穩定就馬上空中轉診,則病人可能即使空中轉診仍然死亡。孕婦和沒有固定的脊椎外傷也是傷害加重的高危險群,應當特別注意,謹慎考慮不使用空中轉診。兩周內進行過眼部手術、一周內中風過、嚴重貧血之病人,在空中之生理狀況容易因氣壓下降而急速變化,應謹慎考慮不使用空中轉診。急性精神病發作或是譫妄之病人,可能影響到機組醫護人員安全,應謹慎考慮不使用空中轉診。 表4 台灣空中轉診原則
表5 美國空中轉診原則3
表6 國際航空醫療撤離原則4
頭部外傷空中轉診之特殊病生理變化5 顱內器官在正常的生理情況之下,與外界之空氣是沒有連通的,裡面也無任何氣體;但是在外傷的情況之下,可能會有顱內空氣的產生,即是氣腦。此時適用一般氣體定律,包括波以爾定律(Boyle's law)、亨利定律(Henry's law)和道爾吞定律(Dalton's law) 。從地面上升到高空的時候,如果有氣腦的情況,依照波以爾定律,在固定溫度之下(運送過程中體溫無明顯改變),氣體體積和氣體壓力乘積會相等,即P1V1 = P2V2,因為上升到高空之後,氣體壓力會下降,因此腦內之氣體體積會上升,容易造成更嚴重之腦部組織壓迫,造成腦壓上升。 因此氣腦之病人為高空轉診之禁忌症,重度頭部外傷,合理懷疑可能有氣腦者,亦為高空轉診之相對禁忌症。 (P=pressure; V=Volume) 頭部外傷空中轉診注意事項 氣腦為空中轉診之絕對禁忌症,若有重大頭部外傷,合理懷疑合併氣腦時,空中轉診屬於不建議之選擇,可行的選項包括醫師使用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病患受傷地點救治(可能遇到當地設備不足的問替),或是置放暫時性引流管後再轉診(目前無經驗證實有效),置放引流管必須設置單向閥,避免空氣逆流至顱內。 參考文獻 1. 衛福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