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進入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六個月以上之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二)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起進入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以上之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另符合下列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各分組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折抵後之訓練時間如下:
1. 選擇一般醫學內科組,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九個月以上之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
2. 選擇一般醫學外科組,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九個月以上之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
3. 選擇一般醫學兒科組,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九個月以上之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
4. 選擇一般醫學婦產科組,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十一個月以上之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
5. 選擇一般醫學不分組,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六個月以上之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
6. 前五目之訓練組別,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選修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者,得依實際訓練月份折抵,惟最多以二個月為限。
(三)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接受急診醫學科訓練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須完成專科醫學會舉辦之「急診醫學科住院醫師技能評量」,並取得參加之證明文件。
(四)於各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其他專科臨床訓練期滿後,轉急診醫學科訓練醫院接受急診醫學臨床訓練至少三年以上(依各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予以調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五)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予保留三年。
領有外國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以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為依據。
口試由三位以上口試委員為之;其內容如筆試之範圍。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含)以上,且百分之六十(含)以上之評分數達六十分,始為及格。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影本。
(三)醫師執業執照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甄審費。
(六)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 應檢附完成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文件。
(七)依第二點第五款資格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應另檢附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急診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完成繼續教育積分達一零八點以上。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台灣急診醫學會所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每小時一點。
(二)參加台灣急診醫學會認可之各醫學會、教學機構或醫院所舉辦與急診醫學會相關之研討會、教育課程,每一小時一點,實習每二小時一點;參加其他國際性急診醫學會年會每一小時一點。每年以六點為上限。
(三)於國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急診醫學相關課程,每學分一點,每學年最多十點;參加國外急診醫學相關進修,一個月一點,每年積分以十點為上限。
(四)參加台灣急診醫學會認可之線上教育課程,每年積分以十點為上限,但台灣急診醫學會年會及冬季學術討論會線上積分不在此限。
(五)參加社區及學校防疫或衛教宣導,每小時一點,每年以十點為上限。
(六)離島及偏遠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外,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離島地區以二倍計,偏遠地區以一點五倍計。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皆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以通信或親自申請方式為之,並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繼續教育積分之證明。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 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向本部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第一項複查之申請,向受
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五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