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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9469日第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95824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951123日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

9787日第八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

10187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8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綜理本會急診醫學教育課程之推廣、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及急診專科醫師住院醫師訓練相關課程之規劃,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推展急診醫學知識予在職醫師及社會大眾。

       二、擬定有關急診醫護人員之繼續教育之訓練課程。

       三、審查繼續教育之積分。

       四、規劃及舉辦急診專科醫師訓練有關各項核心課程。

       五、召開住院醫師訓練計畫負責人會議。

       六、協助住院醫師訓練護照制度之實施。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