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台灣急診醫學會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
93年9月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94年6月9日第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95年8月24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95年11月23日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
97年8月7日第八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
101年8月7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年8月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綜理本會急診醫學教育課程之推廣、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及急診專科醫師住院醫師訓練相關課程之規劃,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推展急診醫學知識予在職醫師及社會大眾。
二、擬定有關急診醫護人員之繼續教育之訓練課程。
三、審查繼續教育之積分。
四、規劃及舉辦急診專科醫師訓練有關各項核心課程。
五、召開住院醫師訓練計畫負責人會議。
六、協助住院醫師訓練護照制度之實施。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