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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984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187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8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綜理本會有關學術活動及舉辦有關急診醫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綜理本會各項學術活動。

2. 籌劃本會年會及學術研討會演講之節目。

3. 與其他學會或學術單位共同辦理有關學術活動。

4. 向理事會推薦本會相關學術獎勵事宜。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