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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委員會組織簡則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764日第七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984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9929日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81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8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台灣急診醫學會為綜理本會有關會員入會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甄審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理事長推薦曾任急診專科訓練醫院專任主治醫師6年以上資格者,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推薦曾任急診專科訓練醫院專任急診主治醫師6年以上資格者,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會會員入會相關事宜。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公告之訓練醫院認定標準辦理訓練醫院認定事項。

三、訂立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四、審核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初審資格。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