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台灣急診醫學會政策委員會組織簡則
93年9月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7年8月7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9年8月4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1年8月7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年8月1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急診醫學會為訂立本會相關之政策,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另得設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計畫、推動及檢討急診醫學相關之醫療政策
二、規劃急診專科醫師之人力資源。
三、統計分析學會醫療政策之相關資料,提供理事會政策決定之參考。
四、推動急診次專長之發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