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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政策委員會組織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787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984日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187日第十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81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急診醫學會為訂立本會相關之政策,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另得設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計畫、推動及檢討急診醫學相關之醫療政策

   二、規劃急診專科醫師之人力資源。

   三、統計分析學會醫療政策之相關資料,提供理事會政策決定之參考。

   四、推動急診次專長之發展。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