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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外傷急救醫療委員會組織簡則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984日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提升本會外傷急救醫療之知識,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外傷急救醫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推展外傷急救醫學之相關學術研究。

二、      擬定急診外傷急救醫療次專長之訓練綱要。

三、      協調與外(傷)科醫師有關外傷醫療之團隊合作。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