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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

10187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4318日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1078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  台灣急診醫學會為綜理本會對外公共事務之溝通與反應,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另得設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建立並維繫與媒體、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醫事團體之溝通管道。

二、   為急診醫師之利益適時發聲。

三、   如有與急診醫學相關之重大事件,研擬因應對策,提供與理事長及發言人作為對外發言之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