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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空中緊急醫療委員會組織簡則


9984日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187日第十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88日第十三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空中緊急醫療醫學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空中緊急醫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展空中緊急醫療之相關學術研究。

二、擬定空中緊急醫療醫學次專長之訓練綱要。

三、協助規劃國際及國內之空中緊急醫療訓練課程。

四、提供有關單位空中緊急醫療之專業意見。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