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台灣急診醫學會空中緊急醫療委員會組織簡則
99年8月4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1年8月7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年8月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空中緊急醫療醫學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空中緊急醫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展空中緊急醫療之相關學術研究。
二、擬定空中緊急醫療醫學次專長之訓練綱要。
三、協助規劃國際及國內之空中緊急醫療訓練課程。
四、提供有關單位空中緊急醫療之專業意見。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