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台灣急診醫學會超音波委員會組織簡則
97年8月7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01年8月7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年8月1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5年8月11日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年8月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急診超音波訓練與認證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超音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之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三~十七人(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展急重症超音波。
二、訂定並執行急重症超音波訓練之綱要與內容。
三、強化與「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醫學會」之合作,推廣「急診科會員專業認證」及「急診科指導醫師認證」。
四、訂定並執行急重症超音波之繼續教育內容。
五、促進並提昇急重症超音波研究。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