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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感染防治委員會組織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9787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1078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急診醫學感染防治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感染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擬定急診感染醫學核心能力。

二、   推展急診醫學教育與訓練。

三、   訂立急診感染防治原則與策略。

四、    協助國家發展感染與疫病防治政策。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