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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緊急醫療救護委員會組織簡則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984日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187日第十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819日第十一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5811日第十二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到院前緊急救護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緊急救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三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單位緊急醫療救護之專業意見。

二、舉辦住院醫師緊急醫療系統訓練課程。

三、舉辦十大傑出救護技術員之甄選。

四、修訂各級EMT之預立醫囑。

五、接受衛生福利部之委託編修各級EMT之訓練教材。

六、協助衛生福利部及消防署舉辦EMT-P之甄試與複訓。

七、接受衛生福利部及消防署之委託,辦理各級EMT之訓練、考核與研究等相關事宜。

八、推動其他與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之事務。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