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台灣急診醫學會災難應變委員會組織簡則
95年11月23日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議通過
99年8月4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年8月1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5年8月11日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107年8月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到災難應變及災難醫療救護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災難應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三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提供有關單位災難應變與災難醫療之專業意見。
二、訂立急診專科醫師災難醫學訓練之訓練內容。
三、推動急診醫師之災難應變之相關教育與訓練。
四、編修災難應變相關之核心教材。
五、促進與國際相關災難應變組織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頻次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