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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災難應變委員會組織簡則

951123日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議通過

9984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381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5811日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1078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到災難應變及災難醫療救護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災難應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三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提供有關單位災難應變與災難醫療之專業意見。

二、訂立急診專科醫師災難醫學訓練之訓練內容。

三、推動急診醫師之災難應變之相關教育與訓練。

四、編修災難應變相關之核心教材。

五、促進與國際相關災難應變組織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頻次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