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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毒藥物暨化災委員會組織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0187日第十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8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毒藥物暨化災急救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毒藥物暨化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展毒藥物及化災之相關學術研究

        二、提供毒藥物暨化災急救責任醫院建置之專業意見

        三、擬定急診毒物學次專長訓練綱要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