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台灣急診醫學會毒藥物暨化災委員會組織簡則
93年9月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01年8月7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年8月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推動毒藥物暨化災急救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毒藥物暨化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展毒藥物及化災之相關學術研究。
二、提供毒藥物暨化災急救責任醫院建置之專業意見。
三、擬定急診毒物學次專長訓練綱要。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