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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急診醫學會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組織簡則


939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9787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10187日第十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78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綜理急診病人安全之相關事宜,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以病人為中心」之急診作業,提升醫療品質

        二、建置醫院急診室病人安全作業參考指引

        三、營造病人安全之急診就醫環境,降低環境事件發生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