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台灣急診醫學會醫病關係暨法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93年9月8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97年8月7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107年8月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提升本會醫病關係,特設立「台灣急診醫學會醫病關係暨法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各一至二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加強急診臨床醫學倫理及提升醫病關係。
二、研擬處理有關單位提出之因應對策。
三、提供本會會員因應醫療法律倫理問題之專業諮詢。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簡則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章程第21條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