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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醫院

刊登日期:2019/04/15 發布單位:專科醫師訓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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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運用第二年以上急診醫學科空額之收訓雙專長訓練者辦法

107.11.12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8.04.02第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078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4934號函及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2.  鑑於住院醫師於訓練期間因故中止訓練,所遺留之容額若超過當年招收之時間,依規定不得再招收,衛生福利部考量急診醫學科人力需求,為有效利用各年度所核定之專科訓練容量,得於各年度總訓練容量不變之原則下,讓有意願學習第二專長之醫師得以用空缺之容額,接受訓練並取得雙專科資格。前揭事項應符合下列原則:

 2.1  已領有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證書者。

 2.2  所遞補之容額非當年度住院醫師(R1)容額。

 2.3  遞補空缺訓練年限依據現行急診醫學科訓練年限為3.5年,可利用年度回推3.5年,故104年度容額於10471日起,容額遞補期限可至1071231日止,逾期則失效。

 2.4  訓練年限依本會「雙專長訓練可折抵之訓練課程月份原則」進行,根據所屬之專科做相對應的扣抵訓練月份。

3.  為有效利用第二年以上容額之空額,應於公告期限後原空額之訓練醫院,若無招收,應由學會回收後統一運用;並函復衛生福利部核備。

4.  如訓練醫院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則於學會網站公告缺額,並以週為申請單位請當年度尚有可訓容額之訓練醫院前來申請,同一週視為同一梯次。

5.  回收及再分配原則

 5.1  訓練醫院報備第二年以上住院醫師異動轉出後應於一個月內回報學會,並給予六個月期限可回補雙專長之住院醫師受訓,同時須附上住院醫師基本資料與合約,以供學會查核。 

        例如930日離職,應於1030日前提報學會,並於隔年之331日前招收到新進之雙專長住院醫師。

 5.2  如訓練醫院無法於住院醫師離職後六個月內補齊容額,由學會進行訓練容額,回收並公告學會網站,公告後以週為申請單位,同一週視為同一梯次。

 5.3  申請增額之醫院容額必須為當年度A級訓練醫院,且未達過去四年最高可訓總容額上限(未達過去四年初步容額上限)

        例如:A醫院於10712月欲申請增加104年度容額,則應以A醫院107年度可招收容額須未達上限為基準(107年度期間為10781日至108731)

                   A醫院最高可訓容額為3名,衛生福利部公告訓練容量為2名,則可再收1名。

 5.4  每梯次之分配順序依照當年度訓練認定分數排序,同分者由常務監事抽籤決定,再分配時每梯次申請每家醫院以1位為限。

 5.5  如無申請增額之醫院,且原訓練醫院無法招收到住院醫師,則此容額餘額一樣屬於原訓練醫院。

 5.6  若原訓練醫院主動釋出第二年以上容額,則於雙專長缺額運用之下一梯次分配可獲得優先排序。

 5.7  BC級醫院至學會報告訓練計畫。

6.  優先回收容額條件:

 6.1  自動釋出之醫院。

 6.2  容額利用率較低之醫院。

 6.3  空額名額較多之醫院。

 6.4  主治醫師數較少之醫院。

 6.5  若上述仍無法決定順位,則由常務監事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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