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2013/01/04
發布單位:政策委員會
1.留觀病人的定義:
急診醫師初步處置後經評估需留置在急診繼續接受治療或觀察的病患。
這類留觀病患所需的照顧與處置至少應包括:
(1)進一步的診斷評估。
(2)短暫的治療。
(3)接受會診。
(4)進一步評估是否需要住院。
(5)處理心理社會問題。
(6)等候病床且於候床期間持續接受必要之治療。
(7)符合住院條件,但於急診完成短暫治療。
2.留觀的分類:
(1)急診醫師認定因病情需要必須持續接受照護的病患。
(2)等待住院的病患。
3.留觀的聲明要件應包含以下5點:
(1) 急診留觀應以病患照護的品質及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2) 應提供固定且適當之場所。
(3) 應訂有入住及出院之條件。
(4) 應訂有適當作業流程及管理。
(5) 應訂有提升留觀等住院病患醫療品質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