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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公告

刊登日期:2018/10/18 發布單位:超音波委員會

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辦法(114.06.03更新)回上頁
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辦法
100.9.28第九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3.12.2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5.11.21第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6.3.10第十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8.4.2第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4.6.3第十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 因應住院醫師訓練需求,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明定本會會員之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申請資格及其認定。

3. 臨床評核醫師之申請資格

3.1.第一類:已取得急診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

3.2.第二類:已取得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之專業醫師資格者。

3.3.第三類:已通過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進階訓練課程」。

3.4.第四類:已取得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之指導醫師資格者。

4. 辦法

4.1.第一類申請者,須參加本會舉辦之「急診進階超音波課程」,且通過本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師培課程」,並於2年內完成試教(急診基礎超音波課程之心臟、胸部、腹部、AAA&DVTFAST五項主題其中四項)與兩題選擇題、兩題圖片題之基礎超音波課程筆試命題,命題範圍不限,由試教場次之主辦單位校正題目。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確認,始可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2.第二類及第三類申請者,須通過本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師培課程」,並於2年內完成試教(急診基礎超音波課程之心臟、胸部、腹部、AAA&DVTFAST五項主題其中四項) 與兩題選擇題、兩題圖片題之基礎超音波課程筆試命題,命題範圍不限,由試教場次之主辦單位校正題目。經理監事聯席會確認,始可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3.第四類申請者,得直接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4.通過試教的合格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將公告於學會網站,依需要得申請核發證書。

5. 展延

5.1.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及每次展延後有效期限為三年。

5.2.於效期内,教學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達8小時或教學非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達16小時,經委員會審核認可,始得展延其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5.3教學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由秘書處登記。

5.4教學非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應由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於半年內」主動提供課表後,經本委員會審核認可其教學時數。

6. 本辦法須經由本會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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