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Taiwan Society of Emergency Medicine
刊登日期:2018/10/18 發布單位:超音波委員會
114.6.3第十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 因應住院醫師訓練需求,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明定本會會員之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申請資格及其認定。
3. 臨床評核醫師之申請資格
3.1.第一類:已取得急診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
3.2.第二類:已取得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之專業醫師資格者。
3.3.第三類:已通過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進階訓練課程」。
3.4.第四類:已取得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之指導醫師資格者。
4. 辦法
4.1.第一類申請者,須參加本會舉辦之「急診進階超音波課程」,且通過本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師培課程」,並於2年內完成試教(急診基礎超音波課程之心臟、胸部、腹部、AAA&DVT、FAST五項主題其中四項)與兩題選擇題、兩題圖片題之基礎超音波課程筆試命題,命題範圍不限,由試教場次之主辦單位校正題目。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確認,始可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2.第二類及第三類申請者,須通過本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師培課程」,並於2年內完成試教(急診基礎超音波課程之心臟、胸部、腹部、AAA&DVT、FAST五項主題其中四項) 與兩題選擇題、兩題圖片題之基礎超音波課程筆試命題,命題範圍不限,由試教場次之主辦單位校正題目。經理監事聯席會確認,始可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3.第四類申請者,得直接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4.通過試教的合格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將公告於學會網站,依需要得申請核發證書。
5. 展延
5.1.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及每次展延後有效期限為三年。
5.2.於效期内,教學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達8小時或教學非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達16小時,經委員會審核認可,始得展延其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5.3教學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由秘書處登記。
5.4教學非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應由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於半年內」主動提供課表後,經本委員會審核認可其教學時數。
6. 本辦法須經由本會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