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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期刊
台灣急診醫學通訊

第四卷第一期
刊登日期:2021/02/26
Taiwan Emergency Medicine Bulletin 4(1) : e2021040110回上頁

台灣災難醫療救護隊(Disaster Medical Assistance Team)之分類與展望

林鍵皓1  蕭雅文2 石富元1
1臺大醫院 急診醫學部
2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災難醫學科


前言

台灣災難應變的歷史雖然已經有了相當一段長的時間,災難醫療援助的形式在各個不同時期都因為社會文化、政府體制而有所不同。台灣災難應變體制現代化最重要的轉淚點是西元1999年921集集地震後,2000年通過的災害防救法,這部法律規範了現今台灣國家整體災害應變的運作,當然也包含了災難醫療的部分1。另外一部重要的法律是緊急醫療救護法,其中規範了整體緊急醫療救護系統與衛生醫療系統在緊急事件及災難發生後的權責內涵。


台灣災難醫療隊發展歷史

自西元2000年後,國內的災難醫療救護隊開始向各國取經,逐步發展,20年來,主要發展出兩種不同的運作樣態,一種是源自於日本的模式:是以醫院為單位,由醫師與護理師、救護技術員與後勤人員等3-4位成員組成,其主要的目標是在緊急事件發生後迅速支援現場的災難醫療工作;另一種模式是源自於美國的模式,以人民團體為主,由30-40位(或更多)不同專業的人員,包含醫護人員、醫事人員、心理治療師、後勤人員、行政人員等組成,其主要目標是在災難發生後,在醫療資源不足或需求遽增的地區,建立一個短期運作的醫療單位2。

隨著這20多年來累積的災難應變分析,我們發現這兩種不同樣態的災難醫療救護隊各有其優勢及不同的適應情境,例如1999年集集地震時,需要的是短中期(數周)運作,支援醫療資源嚴重受損地區的災難醫療救護隊,2009年莫拉克風災需要短期(數天)支援交通中斷,醫療資源孤立(或缺乏)地區的災難醫療救護隊,2014年高雄氣爆、2015年八仙樂園大量燒傷事件需要快速(數小時)支援現場醫療處置的災難醫療救護隊,2015年復興空難、2016年高雄美濃地震、2018年花蓮地震需要短期支援(數天)現場搜救與醫療處置的災難醫療救護隊。這些災例雖然實際上不都是真正出動一個「隊」,但卻提供了我們建置在地化的災難醫療救護隊機制非常重要的基礎。


台灣災難醫療救護隊之分類

基於上述的分析,包含需求面(現場運作時間、現場醫療需求、後送運輸能量與所需時間等)、供給面(當地EMS救護能量、與救災、搜救行動的資源競爭、當地醫療資源運作狀況等),以及基於現有法規與政府體制,台灣急診醫學會於2018年起承接衛生福利部災難醫療救護訓練中心計畫,經過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的研議下,提出台灣的三分類災難醫療救護隊方案(Three-tiered disaster medical assistance team system)(圖一):

圖一 台灣的三分類災難醫療救護隊方案


第一類 災難醫療救護隊

  • 啟動時機:通常為災害發生的初期,或是社區功能都完全正常的大量傷病患事件,為因應現場事故的醫療需求而啟動。
  • 常見樣態:災害在短時間內造成大量傷患,使得現場有超出常規緊急醫療救護系統可以負擔的情境,因而需要額外的醫療人力到現場支援,然而傷病患大多在現場初步穩定之後,可以送到社區的醫院進行後續醫療照顧。
  • 啟動權責:通常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所啟動,於啟動後立即到達現場協助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消防局)處理傷病患。
  • 成員:可能來自於當地的急救責任醫院。
  • 主要任務:檢傷分類、協助病患的緊急處置(含藥物的給予、侵入性治療等)、死亡的判定、協助病患後送的決策。協助衛生局進行醫療專業決策的建議或執行相關醫療應變計畫等。
  • 預期運作時間:可能於現場運作6~8小時。

第二類 災難醫療救護隊

  • 啟動時機:通常為災害發生的中期或是毀滅型災難,造成社區基本功能受損,或是當地資源嚴重不足。
  • 常見樣態:因應現場事故的醫療需求,如長時間運作、當地醫療資源短缺或短時間無法恢復運作,以及其他特殊災害等。災難醫療救護隊經短時間整備,動員到達現場協助當地醫療衛生系統(衛生局)執行現場醫療站持續運作或替代性醫療場所的支援工作。
  • 啟動權責:由防災二級以上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例如:衛生局)所啟動或是請求中央政府的支援。
  • 啟動災區外縣市災難醫療救護隊支援之條件
    • 受災縣市政府評估該縣市醫療資源無法應付災害的需求,向鄰近地方政府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請求外部災難醫療救護隊協助。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受災縣市醫療資源無法應付災害需求,與災區縣市地方政府協調後,動員外部災難醫療救護隊協助。
    • 其他災害事件的特殊需求或情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災區縣市地方政府協調後,動員外部災難醫療救護隊協助。
  • 成員:可能來自於當地的急救責任醫院、當地或是外部的災難醫療救護隊。
  • 主要任務:檢傷分類、協助病患的緊急處置(含藥物的給予、侵入性治療等)、死亡的判定、協助病患後送的決策,以及協助衛生局進行醫療專業決策的建議或執行相關醫療應變計畫,其運作重點在於可以自給自足運作。
  • 預期運作時間:3~14天。

第三類 災難醫療救護隊

  • 啟動時機:通常為國際間發生重大災害事件,由該國政府向國際請求醫療援助,經我國政府評估後,動員國內的災難醫療救護隊,經短時間整備後,配合國家之援助計畫,前往受災國家執行現場醫療站持續運作或替代性醫療場所支援的工作。
  • 成員:可能來自於國內具規模,且受過國際災難醫療援助訓練的災難醫療救護隊。
  • 主要任務:檢傷分類、協助病患的緊急處置(含藥物的給予、侵入性治療等)、死亡的判定、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醫療應變計畫,其運作重點在於必須可以符合國際上人道醫療援助的規定,並且可以自給自足運作。
  • 預期運作時間:14~28天。


展望

台灣在1999年集集地震後,災難醫療救護隊發展已經超過20年,一套基於法規、行政體系以及合於台灣現實環境的災難醫療救護隊系統,應該是下一個階段的起點,也是現階段的專家共識。未來應該要依據這三分類的災難醫療救護隊方案,藉由台灣急診醫學會的力量,協助各中央與地方政府衛生單位,根據其需求,建構與落實災難醫療救護隊的培訓與運作機制,並且在災難發生時,有系統、秩序,且預應式的啟動與調度國內災難醫療救護隊資源,來使台灣整體醫療資源發揮最適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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